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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4803号

韩皂福与张春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皂福,张春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803号原告韩皂福,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春彦,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皂福与被告张春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皂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皂福负担。

审 判 长  苏亚萍

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

人民陪审员  杨红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