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4803号原告韩皂福,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春彦,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皂福与被告张春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皂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皂福负担。
审 判 长 苏亚萍
人民陪审员 肖亚杰
人民陪审员 杨红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