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008-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84号。
负责人:吴士合,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陈石村。
法定代表人:孟昭齐,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谷移山钎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燕山南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臧长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孟昭齐,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张玉秀,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孟昭齐之妻。
被执行人:孟宪富,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姜俊杰,女,1988年5月3日出生,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金谷社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孟宪富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定如下:评估阳谷一品饲料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和土地(房产证号为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阳国用(2011)第207号)及办公楼一栋和地上附属物(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国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