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竞,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少军,男,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本院在执行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黄少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受偿债权为:①租赁费22351.60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584元,③执行费2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扣留了黄少军应领取的绵阳市万苹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的欠款22935.60元,因梓潼县蜀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另案中有牵连,且同意支付给另案费用。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于2016年8月22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梓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