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02行初50号

原告杨青山诉被告铁岭县公安局、第三人苗振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山,铁岭县县公安局,苗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1202行初50号

原告:杨青山。

委托代理人:杨德明。

被告:铁岭县县公安局,住所地铁岭市凡河新区嘉陵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XX铎,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广大,系该单位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苗景田,系铁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姚杨,系铁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队长。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苗振伟。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原告杨青山诉被告铁岭县公安局、第三人苗振伟治安行政处罚一案,2016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山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青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静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波

人民陪审员 付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樊珈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