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政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万成平,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奉贵华,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行审112号行政裁定书,限被执行人万成平、奉贵华在指定期限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11400元,案件申请费71元。2015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做出(2015)新法行审财保字第270号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万成平在奉家信用社账户89031440011888510011上的存款11500元。但被执行人万成平、奉贵华至今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万成平89031440011888510011账户的冻结后,划拨被执行人万成平、奉贵华的存款11543元至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长沙银行新化支行;帐号80015743422001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龚杰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