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字第1229-1号申请执行人徐进,个体户。被执行人柴明,个体户。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明,经理。徐进申请柴明、巴彦淖尔市民和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02民特66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