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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1211号

申请执行人蒋静文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静文,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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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蒋静文,女,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锦涛,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静文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州市永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祥青

审判员  莫端剑���判员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