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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恢115号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丽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丽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115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凤翔县市民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宏志,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洲,系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朱锴,系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陕西丽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大利,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凤人社劳监罚字(2013)第09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丽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丽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罚款等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丽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凤人社劳监罚字(2013)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永利

审判员  封军辉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