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802号
原告:廖道忠,男。委托���理人:彭冬生,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系原告表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黄茶路71号2栋2单元502户,身份证号460035197211031315。
被告:陆魁会,男。
被告:罗继福,男。
被告:华登保,男。上述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欧俊凡,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道忠与被告罗继福、陆魁会、华登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廖道忠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廖道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道忠撤诉。本案受理费4536元,减半收取2268元,由原告廖道忠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兵
代理
审判员 方 芳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彭俊洁校对人:彭俊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