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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736号

田小玲与贺利萍、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小玲,王建国,贺利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田小玲,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贺利萍,女,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建国、贺利萍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小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国、贺利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建国、贺利萍拒不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王建国、贺利萍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小玲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剑桥

审判员  杨李军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