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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76号

王永明诉徐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晋04执76号本院在执行王永明诉徐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徐锐未依法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锐(身份证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