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595号申请执行人李姗姗,云南省景洪市人,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2。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博森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素芝,职务执行董事。住所地景洪市勐泐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21859XXXX。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姗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博森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姗姗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42960元、案件受理费3972元、执行费6544元,共计453476元。本案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博森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5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琛
审判员 杨润光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