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催5号
申请人: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解放路3号1幢。
法定代表人:吴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申请人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镇江凯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钧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