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528-1号申请执行人周洪祥,男,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侯殿辉,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侯殿鹏,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春生,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侯连杰,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赵永彬,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周洪祥、侯殿辉、侯殿鹏、王春生、侯连杰与被执行人赵永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6年9月开始每月扣划被执行人赵永彬工资收入2000.00元。现被执行人赵永彬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洪祥、侯殿辉、侯殿鹏、王春生、侯连杰执行款5000.00元。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春海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苏锦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