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695号申请执行人郭新锋,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史会生,执行董事。郭新锋诉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3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位于金水区的房屋产权办理到申请执行人郭新锋名下并退还维修基金8536元、支付违约金39014.98元。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新锋于2016年8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过户至郭新锋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