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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执2174号之一

刘强与侯利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强,侯利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强,男。被执行人侯利媛,女。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利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侯利媛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利媛所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