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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5执67-2号

曾某某与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某某,邹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玉林

审 判 员  龙伯泉

代理

审判员  李齐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