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5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邹某某,男,汉族,1970年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玉林
审 判 员 龙伯泉
代理
审判员 李齐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邓艳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