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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1224-1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兰与被执行人曾昭洪、刘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兰,曾昭洪,刘文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1224-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兰,女,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曾昭洪,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刘文林,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兰与被执行人曾昭洪、刘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祥青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胜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