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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民初29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种蓄场支行与被告胡永财、王宏声、李福财、马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种蓄场支行,胡XX,王XX,李XX,马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29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种蓄场支行。负责人蒋X,职务行长。被告胡XX,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农民,地址不详。被告王XX,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农民,地址不详。被告李XX,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农民,地址不详。被告马X,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农民,地址不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种蓄场支行与被告胡XX、王XX、李XX、马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被告胡XX、王XX、李XX、马X居住地址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被告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种蓄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汉英

审 判 员  甄连君

代理

审判员  姜飞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明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