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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托执字第1673号

苏雅达来申请执行额尔德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雅达来,额尔德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托执字第1673号申请执行人苏雅达来,男。被执行人额尔德尼,男。本院在执行人苏雅达来申请执行额尔德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仅以冻结被执行人额尔德尼工资账户偿还债务,放弃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4)鄂托执字第16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吉亚嘎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