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终1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吉忠,男,1953年2月10日生,汉族,个体经营,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鹰、陈海兰,云南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贤章,男,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荥阳市,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昆,云南鑫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佳,男,1985年04月0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上诉人耿吉忠与被上诉人朱贤章、梁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3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贤章所提之诉系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均是围绕买卖合同效力、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并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朱贤章在二审审理中对其选择合同之诉再次进行了明确。原审审理的法律关系有误,且判非所诉,加之有关事实未审理清楚,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37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4元,予以退还上诉人耿吉忠。
审 判 长 何海燕
代理
审判员 李 鸿
代理
审判员 毛维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德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