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780号
原告:王某,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玺,临沂兰山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本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