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二初字第11号
原告:孙永平,男,1953年5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林业局退休干部,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桢,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临江市三公里。
法定代表人:陈发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男,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平诉被告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平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平申��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永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6450元,减半收取计78225元,由孙永平负担。孙永平交纳鉴定费52394元,由孙永平负担;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交纳鉴定费73200元,由葵花药业集团(吉林)临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明义
审判员 刘巍丹
审判员 杨文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芦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