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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抗39号

王亚与重庆鑫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王亚,重庆鑫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抗39号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原审

原告:王亚,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原审

被告:重庆鑫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工业园区新屋村。

法定代表人:廖佳袁。原审原告王亚与原审被告重庆鑫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检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渝检五分院民监[2016]5085000018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叶 芳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代理

审判员  李春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