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302民初4174号

秦皇岛韦尔奇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韦尔奇商贸有限公司,李彦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4174号原告秦皇岛韦尔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松,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岩,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韦尔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彦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彦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韦尔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董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飞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