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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4550号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与王开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王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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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4550号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铁路东街247号。负责人张学君,系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郭宝艳,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富云,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明,男,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诉被告王开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兰州铁路局兰州房建段负担。

审判员  邢定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禄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