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4038号罪犯雷正豪,男,1985年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缅文六档文化,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07)德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正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执字第3425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一监狱于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雷正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正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雷正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正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