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财保21号申请人朱秀玮。被申请人王晓慧。被申请人赵庭民。
申请人朱秀玮与被申请人王晓慧、赵庭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朱秀玮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王晓慧、赵庭民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朱秀玮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XXX号甲X号楼XXX户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同时查封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晓慧、赵庭民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朱秀玮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XXX号甲X号楼XXX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董 梅
审判员 王功智
审判员 荣文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