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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238号

赵胜国申请加格达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胜国,加格达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赵胜国,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加格达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胜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加格达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加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明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