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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69号

宁夏双通物资有限公司与郑尧化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双通物资有限公司,郑尧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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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9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双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尧化,男,1982年10月生于银川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宁夏双通物资有限公司与郑尧化(2013)青民商初字第1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代为偿还的借款200万元,并负担申请费22400元,共计202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信息、车辆,被执行人有房产两处,均已被处置,现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院(2013)青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赵庆伟

审判员  刘兴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晨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