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吴子建,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XX光,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子建与被执行人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吴子建提出撤诉申请,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蒙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唐文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