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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吴子建与被执行人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子建,XX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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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吴子建,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XX光,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子建与被执行人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吴子建提出撤诉申请,故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蒙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唐文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