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03民初1711号原告孙吉。委托代理人徐仕波,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小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玉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吉与被告程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故原告孙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吉撤回对被告程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孙吉负担。
审判员 周 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汤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