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00183号

丁绍元与钱琪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绍元,钱琪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丁绍元,男,1949年1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钱琪春,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执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岳增雁

审判员  郭利利

审判员  邱 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