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860号
原告:三门峡市广聚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赵国业,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原告三门峡市广聚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三门峡市广聚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广聚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亚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