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1893号原告宋某,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鲁某,女,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对被告鲁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审 判 员 牛聪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耿子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