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441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90年4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赵某,女,生于1997年9月12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程 勇
人民陪审员 赵明忠
人民陪审员 姜红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