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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441号

李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441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90年4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赵某,女,生于1997年9月12日,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员  程 勇

人民陪审员  赵明忠

人民陪审员  姜红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