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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398号

阎建忠与天津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阎建忠,天津弹簧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398号

原告:阎建忠,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弹簧制造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弹簧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215号。

法定代表人:邵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海,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阎建忠与被告天津弹簧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阎建忠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阎建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