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797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华辉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华辉竹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二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银行存款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