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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交初字第4265号

范小凡与熊莹、郭德琼、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范小凡,熊莹,郭德琼,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交初字第4265号

原告:范小凡,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熊莹,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赣州市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郭德琼,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号国际金融中心*座**层。组织机构代码:31464409-5。

负责人:皮利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琦亮,男,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范小凡诉被告熊莹、郭德琼、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范小凡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范小凡承担。

审 判 长  傅一波

代理

审判员  吴 璇

代理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