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交初字第4265号
原告:范小凡,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熊莹,女,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赣州市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郭德琼,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赣州市章贡区人,住江西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号国际金融中心*座**层。组织机构代码:31464409-5。
负责人:皮利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琦亮,男,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范小凡诉被告熊莹、郭德琼、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范小凡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范小凡承担。
审 判 长 傅一波
代理
审判员 吴 璇
代理
审判员 赵盈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