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825号
原告:单景波,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里,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城关镇朝阳路**号。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吕红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景波与被告樊里、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单景波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景波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单景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单景波负担。
审 判 长 陈水喜
审 判 员 马红建
人民陪审员 赵振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晓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