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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申691号

刘艺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6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艺。再审申请人刘艺因诉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以下简称鼓楼公安分局)、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四所村派出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终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对鼓楼公安分局作出的鼓公(四)不立字[2015]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下简称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刘艺不服鼓楼公安分局作出的2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提起诉讼,该通知书系鼓楼公安分局针对刘艺提出的控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综上,刘艺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刘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倪志凤

代理

审判员  苗 青

代理

审判员  张世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常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