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402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高科技食品工业基地(望城区),注册号430122000003349。法定代表人周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雷,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蒋武明。
被
申请人:蒋丽群。
原告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武明、蒋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武明、蒋丽群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其所有的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望房权证高字第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蒋武明、蒋丽群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20元,由湖南大北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昕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