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48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负责人:杨新丰,行长。
委托代理人:瞿龙,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垠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丰林,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满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李丰林、西安市灞桥区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987元减半收取1493.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罗艳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申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