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448号原告张中亮。委托代理人苏培江,博兴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同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亮与被告崔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培江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中亮负担。
审判员 安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茜 百度搜索“”
张中亮与崔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5民初1448号原告张中亮。委托代理人苏培江,博兴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同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亮与被告崔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亮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培江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在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中亮负担。
审判员 安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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