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286号原告董爱。被告秦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诉被告秦清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对被告秦清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由原告董爱承担40元。
审判员 高亚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
董爱与秦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286号原告董爱。被告秦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诉被告秦清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对被告秦清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由原告董爱承担40元。
审判员 高亚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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