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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282号

周峰与傅晓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峰,傅晓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6282号

原告:周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哲渊,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晓虹。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主要

负责人:徐斌。

原告周峰与被告傅晓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周峰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周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雪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孙晓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