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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民终804号

赵金兰、覃简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兰,覃简平,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廖丽,赵金兰,覃简平,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廖丽,赵金兰,覃简平,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廖丽,赵金兰,覃简平,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廖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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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民终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兰,女,1954年5月11日生,壮族,现住广西南宁市。委托代理人蓝忠彬,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简平,男,1962年6月1日出生,住广西合山市。委托代理人唐振兴,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晖,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园东五路4号工业园3号标准厂房第五层505号场地,组织机构代码:059500923。法定代表人廖晓芳,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廖丽,女,汉族,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

上诉人赵金兰因与被上诉人覃简平、第三人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廖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合山市人民法院(2016)桂1381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金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蓝忠彬,被上诉人覃简平的委托代理人唐振兴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广西南宁芳香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廖丽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确定案由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山市人民法院(2016)桂1381民初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合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退还上诉人赵金兰。

审 判 长  潘志斌

代理

审判员  李程玲

代理

审判员  黄启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若琪appoin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