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苏文发。被执行人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文发与被执行人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龙
苏文发申请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苏文发。被执行人王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文发与被执行人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春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