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保312号
申请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安庆市柒捌玖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
申请人:汪丹平。
被
申请人:陈社英。
被
申请人: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被
申请人:刘辉。
被
申请人:刘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庆市柒捌玖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汪丹平、陈社英、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刘辉、刘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8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债权、公司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动产等),进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承担因财产保全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柒捌玖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汪丹平、陈社英、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刘辉、刘萍银行存款48万元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债权、公司股权、不动产、银行存款、动产等)、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盛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