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李红岩
被执行人:建平县高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红岩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高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建万民初字第064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账户存款,扣留占用矿山土地补偿款450万元等待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 雪 微信公众号“”